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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平原县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平原县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N﹝2023﹞125号)批准征收土地3.9818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2范围:平原县恩城镇大北关村以西、富民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恩城镇大北关村、西于庄村。
地块3范围:平原县腰站镇北张村以南、G105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腰站镇北张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一)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平原县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德州平原,可以在公告张贴满 10个工作日后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德州平原,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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